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、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任免機關或者監(jiān)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挪用、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。
(二)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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