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玉均涉及該宗案件清自然資礦立字(清城)〔2023〕3號(hào),你在未取得《采礦許可證》的情況下,非法開采一案,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《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》。
鑒于《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》無法送達(dá)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六十一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予公告,自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(dá)。
附件: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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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遠(yuǎn)市自然資源局
2025年 7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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