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因貨款無法收回將買家謝某告上法庭,但案件還沒開庭審理,隨即被法院駁回起訴,這是怎么回事?
糾紛:供貨后無法收回貨款
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與謝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,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是供應商。2017年,雙方簽訂了一份塑料管材采購合同。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訴稱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,謝某在該處購買塑料管材,所欠貨款284025元,至2019年2月止,謝某仍欠貨款144025元。經(jīng)多次催討,謝某均以各種借口拒絕支付。無奈之下,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將謝某告上法庭,要求謝某支付所欠貨款以及違約金。
法院: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(xié)議,產(chǎn)生糾紛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
承辦法官在庭前審查發(fā)現(xiàn),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與謝某簽訂的《塑料管材采購合同》,除約定交付時間、交付方式、結算方式等條款外,還約定解決爭議方式 “若因本合同發(fā)生糾紛,甲、乙雙方應友好協(xié)商解決,如果協(xié)商不成,任何一方可向清遠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。”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,在仲裁協(xié)議不存在無效情形下,雙方就該買賣合同糾紛應適用仲裁條款,故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,鑒于本案已立案,按法律規(guī)定應裁定駁回廣東某通信設備公司的起訴。
法官寄語: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》第五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達成仲裁協(xié)議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但仲裁協(xié)議無效的除外。當事人在合同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,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(xiàn),契約自由精神應予尊重,產(chǎn)生糾紛后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。一方當事人又擅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,不但增加自身的訴訟成本,而且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。(橫荷法庭何麗文、麥煥瓊)